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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为儒家文化发源地、大运河山东段核心枢纽城市,济宁拥有“三孔”、大运河2处世界文化遗产,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1处、省级264处、市级387处,文物遗存数量众多、价值独特。随着《济宁市文物保护条例》《济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》相继施行,济宁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正式迈入法治化、系统化、精细化的新阶段。 一部护全域,一部护运河。两部地方性法规相继落地,既补齐了地方立法短板,也为全市文物保护、管理、利用、传承全链条提供了坚实法治支撑,形成“双法护航、双轮驱动”的文化遗产保护新格局。 《济宁市文物保护条例》 为全域文物筑牢法治屏障 条例适用范围明确,统筹市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与可移动文物,重点突出“三孔”“三孟”、嘉祥武氏墓群石刻、鲁国故城、贾柏遗址、羊山战斗纪念地等本土标志性文物保护,严守珍贵文化遗产真实性、完整性。 条例清晰划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文物保护职责, 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,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,从制度层面夯实工作保障。 针对当前文物保护痛点难点,条例清晰划定保护红线, 明确文物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各类违法作业、违规建设、污染环境、破坏风貌等行为,严格规范文物安全管理、考古发掘、馆藏文物管理、文物销售拍卖等活动,筑牢文物安全防护屏障。 条例兼顾文物活化利用与传承发展, 鼓励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建设,依托文物资源打造文物主题旅游、文化研学、文旅特色业态,推动史前文化、儒家文化、黄河文化、运河文化等深度挖掘与传播,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投资、知识宣讲、看护巡查等方式投身文物保护,激活全民保护文物的内生动力。 《济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》 为千年运河“夯土筑基” 大运河济宁段历史悠久、遗存密集、价值突出,不仅承载着南北交通、水利航运的重要功能,更孕育了兼容并蓄、开放包容的地域文化,是济宁最具辨识度的文化名片和核心资源之一。在这里留下了河道遗址、水工遗存、古镇古街、非遗民俗等丰富多样的珍贵文化遗产,沉淀了厚重独特的运河文化。元、明、清时期大运河最高管理机构河道总督署设立于此,汶上南旺枢纽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,有着“北方都江堰”的美誉。 条例立足济宁运河资源禀赋与保护工作实际 , 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文件,聚焦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核心需求,构建“分类保护、权责明晰、协同共治、活化传承”的保护传承体系,推动大运河济宁段遗存河道、水工设施、名城名镇、非遗文化等各类形态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。 条例明确适用范围、工作原则, 压实市、县、乡镇人民政府责任,细化部门职责,强化统筹协调、区域协作、空间管控、环境治理、联合执法,形成各司其职、联动共治的工作格局。 条例规定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名录管理, 明确各类遗产保护责任人,加强整体性、抢救性、预防性保护,严格规范相关建设开发活动,全方位维护运河文化遗产的真实性、完整性和延续性。 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,条例坚持推动运河文化遗产价值研究、活化利用、创新发展, 鼓励开展文创开发、文艺创作、主题展览、研学旅游等特色产业和活动,加强与周边大运河沿线市、县(市、区)交流合作、协同发展,扩大运河文化影响力。 新阶段,新在哪? 新在保护范围更全 ——从孔孟遗存到大运河文脉,统筹不可移动与可移动文物; 新在责任体系更明 ——政府责任、部门职责、保护责任人层层压实; 新在保护红线更清 ——违法作业、违规建设、破坏风貌等行为有法可查; 新在活化路径更宽 ——数字化、研学游、文创开发、社会参与协同发力; 新在治理格局更优 ——统筹协调、区域协作、联合执法、全民参与共同守护。 法治护航文脉永续,薪火传承孔孟之乡。下一步,济宁将全力做好两部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,以法治化手段固化保护成果、健全监管机制、规范利用路径、激活传承活力,全方位守护好济宁得天独厚的文物资源,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、创新性发展,让千年文脉在新时代焕发蓬勃生机,奋力谱写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。 来源:济宁文旅